被告人吴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所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吴某有前科本应从重处罚,鉴... 查看详情 >>
被告人吉某、马某甲、李某、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均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四名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,取得被害人谅解,均可以从轻处罚。四名被告人认罪悔罪,适用缓刑均不致... 查看详情 >>
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:1、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;2、邹伟检举他人犯罪行为,具有立功表现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:1、... 查看详情 >>
被告人王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,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索取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且系共同犯罪,应依法予惩处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的... 查看详情 >>
2015年11月9日22时许,被告人许宁至南京市秦淮区洋珠巷工地,欲进入工地捡拾瓷片等物品,在遭到看管工地的被害人王某2、彭某2等人拒绝后离开工地。随后,因不满被害人王某2、彭某2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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